2025年10月20日至21日,剑桥大学与欧洲大学学院教授、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主编Sarah Nouwen应邀在北京大学做系列讲座。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赖华夏主持讲座。

Sarah Nouwen教授作讲座
10月20日晚上,Sarah Nouwen教授以“什么是和平缔造的国际法?”为题作讲座。她首先系统梳理了西方学术界围绕“国际法与和平建设”主题形成的四种理论路径。其中,前三种属于“法律封装”项目,旨在将和平建设实践纳入法律框架,具体包括:通过描述性研究总结和平协议的共性、建立和平条款数据库作为法律工具,以及提出规范性原则以发展“战后法”。第四种则是实践者推动的“法律接种”项目,即通过制定调解准则或发起“和平条约倡议”等方式,将部分法律要素融入和平进程,以抵御外部的法律干预。她指出,这些尝试均未能成功构建起一个统一的“国际和平建设法”体系,并且各方对于“法律”概念的界定也存在显著差异:有的将其视为工具性文本,有的则基于道德原则提出规范性主张。她强调,在当前地缘政治环境下,和平建设呈现出务实化趋势,而中国发起的国际调解院等新兴实践,为《联合国宪章》第六章所规定的和平争端解决机制注入新活力。她还指出,由于权力不对称,目前发展中国家的“和平协议”往往被迫吸纳更多国际规范,使其陷入一种现实困境。
10月21日下午,Sarah Nouwen教授以“国内冲突和平协定:散文、诗歌、宣传册,或法律?”为题作讲座,聚焦和平协议法律地位问题。她以2015年南苏丹和平协议为例,揭示了此类协议在法学理论与现实实践之间的深刻矛盾。她指出,法律人视角关注协议是否具备“超级宪法地位”等法律特征,而南苏丹问题专家则侧重该国自19世纪中期以来始终以强制掠夺为统治模式的历史延续。基于对700余份协议的实证分析,研究表明,尽管和平协议理论上可能获得法律效力,但在实践中几乎难以实现,原因在于非国家行为体缺乏国际法主体资格,而各国政府也通常拒绝承认其缔结条约的能力。她强调,这种“非法性”并非缺陷,跨学科研究表明盲目追求法律化反而会掩盖协议本质上的政治属性。事实上,法律在和平进程中的重要作用,完全可以通过协议之外的其他形式来实现。


讲座现场

与会学者合影
系列讲座中,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朱利江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一峰,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军、中国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所副教授李强分别作评议发言。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廖雪霞、张康乐、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刘璐等百余位师生出席讲座并参与交流。
供稿 | 李天旭、刘浩、马舒腾
摄影 | 李天旭、刘浩、马舒腾
责编 | 赖华夏